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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69号

王某甲与刘某某、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69号

原告:王某甲,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刘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王某乙,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光大

代理

审判员  李牧哲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