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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872号

丁毛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毛力,张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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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72号申请执行人丁毛力,女���1960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巍,男,1974年4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丁毛力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70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巍协助其将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号房屋过户至丁毛力名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协助办理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丁毛力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宗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姝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