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5民初72号原告白某某,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某某,又名侯黑蛋,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白某某因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仝争争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诉称,2012年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无效,于2015年提起诉讼,后于2015年6月1日开庭审理后撤诉。
原告与被告已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四年中,被告从赌鬼变成了无赖,不思悔改,不但挥霍掉家里仅有的地钱,还变卖了女儿的电动车。女儿上大学的三年中,被告没有给女儿交过一次完整的学费,女儿上大学的费用基本全靠原告一个人打工挣钱来维持,女儿看病动手术,交手术费被告也不管,还以离婚为条件要挟原告,让原告给被告二十万。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侯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女儿的电动车,被告没有变卖,而是以旧换新。原告和别人在外有婚外情。女儿上大学三年,前两年的生活费、学费都是被告一个人交的,第三年生活费也是被告交的。女儿动手术花费550元,被告出了300元,女儿平时都是被告抚养,女儿做过手术后,原告就没有管过。被告在春节期间确实打牌,但也只是偶尔玩玩,没有常年耍。要求原告赔偿女儿的抚养费及被告的精神损失费,还有被告给原告看癫痫病的钱。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档案,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结婚时,被告虚报年龄,欺骗了原告。被告无异议,称在年龄上被告没有欺骗原告。2、温县人民法院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的事实。被告无异议。以上两份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围绕争议焦点,被告未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2012年原告因故离家,被告曾叫过原告回家,原告未回,现原被告已分居四年。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自2012年离家,至今已四年,期间被告虽曾叫过原告回家,但原告始终未回,现原被告已分居四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仝争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红杰附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