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436号
原告:刘红梅,女,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刘宏伟,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孙焕臣,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公司,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
法定代表人:杨宪臣。
被告:吉林市龙电(集团)实业出租车公司实力客运分公司,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梅诉被告刘宏伟、孙焕臣、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永吉支公司、吉林市龙电(集团)实业出租车公司实力客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梅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0元,减半收取163.50元,由原告刘红梅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