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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436号

刘红梅与刘宏伟、孙焕臣、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公司、吉林市龙电(集团)实业出租车公司实力客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红梅,刘宏伟,孙焕臣,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公司,吉林市龙电(集团)实业出租车公司实力客运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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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436号

原告:刘红梅,女,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刘宏伟,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孙焕臣,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公司,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

法定代表人:杨宪臣。

被告:吉林市龙电(集团)实业出租车公司实力客运分公司,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梅诉被告刘宏伟、孙焕臣、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永吉支公司、吉林市龙电(集团)实业出租车公司实力客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梅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0元,减半收取163.50元,由原告刘红梅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