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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80号

王伟丽、XX勇等与张明江、郭凤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伟丽,XX勇,张明江,郭凤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80号原告王伟丽,女,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原告XX勇,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继忠、马高平(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江,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郭凤莲,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

原告王伟丽、XX勇与被告张明江、郭凤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伟丽、XX勇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商新公(执)立字(2015)192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张明江诈骗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张明江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伟丽、XX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场

审 判 员  鞠洪涛

人民陪审员  刘明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