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80号原告王伟丽,女,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原告XX勇,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继忠、马高平(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江,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郭凤莲,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
原告王伟丽、XX勇与被告张明江、郭凤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伟丽、XX勇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商新公(执)立字(2015)192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张明江诈骗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张明江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伟丽、XX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场
审 判 员 鞠洪涛
人民陪审员 刘明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