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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3914号

杨文海与国家电网吉林九台市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杨文海,国家电网吉林九台市供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3914号原告杨文海,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身份证号X.委托代理人孙国平,男,1965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国家电网吉林九台市供电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区九郊路。法定代表人李再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德诗,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文霞,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文海诉被告国家电网吉林九台市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金凤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海及委托代理人孙国平、被告国家电网吉林九台市供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德诗、于文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文海诉称,自2008年以来,因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曾多次将原告在承包地上栽植生长多年的杨树砍伐,被告于2014年再次砍伐时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赔偿,被告表示同意后反悔,之后被告单位做出《处理结果》表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种植树木应当受法律保护,且种植的这些杨树是为了缓解机场所带来的噪音。被告未经通知原告,也未经依法判决也无执行权,擅自砍伐原告树木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应当负有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赔偿原告树木损失1万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国家电网吉林九台市供电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树木砍伐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被告对于10千伏高压线下的超高树木进行砍伐有法律依据,是依法行事。原告的树木由于超高,已严重威胁到树木上方10千伏高压线的安全运营,该线路担负着新民村8、9、10社农民的生活及生产所需供电。所以,被告依法对原告树木进行砍伐是为了消除损害公共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利益。并且原告在高压线下种植树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不应受到保护。因为被告的高压线是1999年因龙嘉机场建设而改设的,当时线路下方是农民种植玉米的良田,并无种植树木,原告是在被告线路架设并运营后才在线路下方种植的杨树。杨树属于高大树木,其长成后势必要对上方的高压线路形成安全隐患,原告对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知晓,但是原告在被告屡次砍伐树木后仍然不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这属于故意违法行为。原告在高压线下种植杨树的行为,已给高压线路安全造成严重的隐患,损害了公共安全利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综上,被告对原告的树木进行砍伐是依法行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其违法行为提出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杨树,之后,由于杨树生长过高危及被告高压线路的安全,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对该线路下面的树木进行砍伐。

本院认为,被告将原告树木砍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但本案中原告对于其损失的数额没有申请鉴定评估价值,在向原告释明其应对树木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时,原告拒不申请鉴定,现无法确定原告具体损失的数额,故不支持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文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凤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