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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799号

刘新军与濮阳市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新军,濮阳市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799号原告刘新军,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盼英,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濮阳市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濮阳市胜利路与富华街交叉口清怡花城。负责人龚守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军诉被告濮阳市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新军负担。

审判员  陈富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