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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369号

徐晓艳与高爱军、贺小妍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晓艳,高爱军,贺小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69号原告徐晓艳,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高爱军,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贺小妍,女,1979年5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艳与被告高爱军、贺小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爱军、贺小妍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徐晓艳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晓艳撤回对被告高爱军、贺小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