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69号原告徐晓艳,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高爱军,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贺小妍,女,1979年5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艳与被告高爱军、贺小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爱军、贺小妍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徐晓艳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晓艳撤回对被告高爱军、贺小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