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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0681执373号

郑兴州、东兴市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兴州,东兴市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068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郑兴州,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东兴市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大坪路。法定代表人刘品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兴州与被执行人东兴市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东兴市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45387元,及诉讼费467元、执行费58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方面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小勇

审 判 员  吕智德

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菁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