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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执53号

刘玉兰与宋时龙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兰,宋时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5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兰,女。被执行人宋时龙,地址住潢川县传流店乡陈营村。本院在执行刘玉兰与宋时龙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五查被执行人宋时龙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玉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宋时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玉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魏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新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