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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64号

叶日汉、赵春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日汉,赵春西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叶日汉,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赵春西,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桥商初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日汉与被执行人赵春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由(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04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赵春西名下的牌照号浙C×××××捷豹牌小型轿车(未实际扣留,故暂无法处分)。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4400元与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升驹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