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566号
原告:张红,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园艺场场部东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吴彬,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御都星城开阳星居34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单春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韩勇安(曾用名韩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吴彬与被告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勇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韩勇安至今下落不明,现已公告送达,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彭 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馨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