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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566号

张红、吴彬与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勇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红,吴彬,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勇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566号

原告:张红,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园艺场场部东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吴彬,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御都星城开阳星居34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单春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韩勇安(曾用名韩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吴彬与被告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勇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韩勇安至今下落不明,现已公告送达,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彭 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馨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