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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543号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方冬友、陈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方冬友,陈赛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54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冬友。

被执行人:陈赛。

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方冬友、陈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冬友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被执行人陈赛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18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冬友、陈赛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冬友、陈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方冬友、陈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2月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回执、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冬友、陈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方冬友、陈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5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唐 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