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行长。被执行人刘智峰,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徽王庄镇徽王庄村。被执行人孙士芬,女,1979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连国,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徽王庄镇徽王庄村。被执行人杨小东,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徽王庄镇杨集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智峰、孙士芬名下位于八里庄盛世华园A01号楼X单元XXX室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成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