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372号
原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显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主则,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祝银洲,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武汉宏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欧洲花园小区12-4-901。
法定代表人:刘文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祝银洲、武汉宏XX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693元,减半收取计30846.5元,由原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桂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