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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372号

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祝银洲、武汉宏XX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银洲,武汉宏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372号

原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显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主则,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祝银洲,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武汉宏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欧洲花园小区12-4-901。

法定代表人:刘文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祝银洲、武汉宏XX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693元,减半收取计30846.5元,由原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桂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