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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890号

刘xx与xx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xx,xx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890号原告刘xx。被告xx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xx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连 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康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