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890号原告刘xx。被告xx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xx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连 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康欢 来源:百度搜索“”
刘xx与xx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890号原告刘xx。被告xx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xx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连 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康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