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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264、01265号

王宏星与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宏星,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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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264、01265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星。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276号长延堡商城二楼5-8室。

法定代表人:郭忠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星与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宏星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申请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已确认。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雁执字第01264、0126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郭宝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人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