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民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良柱(又名马明祥),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回族,现住额敏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额敏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万城,系新疆塔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原审被告):李五魁,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额敏县。
原审
被告:额敏县郊区乡吾守尔台巴斯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乃,系该村村委会主任。上诉人马良柱因与被上诉人王燕、李五魁、原审被告额敏县郊区乡吾守尔台巴斯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巴斯陶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额敏县人民法院(2015)额民二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良柱,被上诉人王燕的代理人黄万城,被上诉人李五魁,原审被告巴斯陶村法定代表人马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额敏县人民法院(2015)额民二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额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良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46元,退还上诉人马良柱。
审 判 长 努斯拉提
代理
审判员 张 玲
代理
审判员 杜 慧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文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