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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648号

张应小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648号罪犯张应小,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肄业。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渝三中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应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责令共同退赔犯罪所得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张应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张应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责令共同退赔犯罪所得已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应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庞志红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