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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商金初字第69号

南召县城关镇卫生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南召县城关镇卫生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召民商金初字第69号原告南召县城关镇卫生院。机构代码:41910548—5

法定代表人:尚清林,任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廷奎,河南省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构代码:74405988-1

法定代表人:陶韬,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宗卓,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召县城关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城关卫生院)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廷奎、被告委托代理人宗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本院医务人员在被告处投有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止,2014年11月25日患者杨家荣以“双眼视物模糊3年拌短暂阵发性加重”到原告处就诊。××患者病情加重转南阳及上海治疗,花去医疗费152000元,患方认为,原告医生刘明明误诊误治,存在重大医疗过失。经河南省南召县医调委调解,原告赔偿患方杨家荣11000元。原告赔偿××理赔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责任保险金11000元。原告为主张其权利,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医调委调解协议书,证实经医调委调解已经赔偿受害人1.1万元的事实;2、保险合同及卫生院医师名单,证实原告在被告公司投有医疗责任险的事实;3、医师证,证实原告方持证行医。

被告辩称:1、在可以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前提下,我们愿意对原告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应当提供保险合同第23条所约定的保单索赔申请、保险协议,患者完整的住院病历、从医人员从医资格证明等证据材料;2、本案诉讼费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时,因过失导致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伤亡,由患者或其他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平安医疗责任保险》(A款)约定“医疗人员投保人数:48人;累计赔偿限额12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万元;每人赔偿限额4万元;费率0.0208;保费1.26万元……”。保险合同签订××,2014年11月25日,患者杨家荣以“双眼视物模糊3年拌短暂陈发性加重”为主诉就诊原告医院,该院眼科医生刘明明给诊断:“1、双眼白内障;2、右眼视网膜动脉硬化。”行复方托吡卡因滴眼液扩瞳检查眼底。××病人复诊,诉于凌晨出现头痛眼部胀痛,经检查见角膜雾状水肿,瞳孔圆,对光反应迟钝,中度散大,周边前房浅,晶状体浑浊,测眼压TN+2,诊断为右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28日转南阳治疗,××转上海治疗,花去医疗费152000余元,患者认为医方有责任,找南召县卫生局解决,经卫生局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经南召县医调委调解,原告赔偿患方杨家荣11000元。××原告依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责任保险金时,被告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城关卫生院与被告平安河南分公司签订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真实、合法,双方无异议,系有效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原告方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杨家荣误诊,构成医疗事故,符合双方约定的给付责任保险金的条件。在原告方支付患者杨家荣医疗保险金11000元的情况下,现原告持保单等合同资料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11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城关镇卫生院保险金1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德松

审 判 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崔乃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谷宛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