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23民初28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汤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28号原告汤某某,女,1965年5月25日生,布依族,农民,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沿山镇。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5月14日生,布依族,农民,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沿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

审判员  庭容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安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