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28号原告汤某某,女,1965年5月25日生,布依族,农民,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沿山镇。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5月14日生,布依族,农民,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沿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
审判员 庭容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安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