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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530号

孙阳阳与毛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阳阳,毛冰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孙阳阳,男,19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毛冰冰,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毛悦乔,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阳阳诉被告毛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阳阳,被告毛冰冰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悦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阳阳诉称,2015年7月25日被告毛冰冰向我借款50000元,自愿以豫A×××××奥迪牌车作为抵押,并向我出具借条一份。同年7月27日,被告毛冰冰向我借款130000元,自愿以豫B×××××宝马牌车作为抵押,并向我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毛冰冰给我出具借条当天,我就通过工商银行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180000元。但该借款到期后,我多次要求被告毛冰冰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却找种种借口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我借款1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毛冰冰辩称,原告孙阳阳所述不属实,我是受刘东亮的委托,且通过两辆车收到原告孙阳阳借款160500元,刘东亮是该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我要求追加刘东亮为本案的第三人,因刘东亮涉嫌刑事犯罪,我申请本案法院中止审理。因我不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被告毛冰冰向原告孙阳阳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孙阳阳伍万元整。(¥50000元),以奥迪车车牌豫A×××××,车辆识别代号:LFV3A24G1D3007453作为抵押,一切法律责任由毛冰冰承担。如若三个月内,不还借款车辆由借方自行处理。毛冰冰,2015.7.25”。同年7月27日被告毛冰冰向原告孙阳阳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孙阳阳壹拾万元整。(¥130000元),以宝马车抵押,车牌号豫B×××××,车辆识别代号:LBV5S1100ESH60509,借款期限三个月。如到期未还款,车辆由借方自行处理,一切法律责任承担,毛冰冰,2015.7.27”被告毛冰冰给原告孙阳阳出具借条后,原告孙阳阳按照借款约定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款借给被告毛冰冰160500元。2015年10月29日原告孙阳阳以被告毛冰冰未履行双方之间的还款约定为由起诉至本院,双方遂形成纠纷。另查明,被告毛冰冰给原告孙阳阳所出具的借条上所涉及豫A×××××奥迪小型轿车及豫B×××××宝马小型轿车所登记的车主并非被告毛冰冰所有。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款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毛冰冰向原告孙阳阳借款1605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两份,原告孙阳阳按照约定出借给被告毛冰冰160500元借款,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毛冰冰却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双方形成纠纷,对此纠纷的形成被告毛冰冰应负全部责任。本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毛冰冰给原告孙阳阳所出具的借条上所涉及的豫A×××××奥迪小型轿车及豫B×××××宝马小型轿车所登记的车主并非被告毛冰冰所有,但被告毛冰冰却是实际借款人,原告孙阳阳按照约定出借给被告毛冰冰160500元借款,被告毛冰冰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毛冰冰将该160500元再转交给他人或用作其他用途,由此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所处理的范围。故原告孙阳阳要求被告毛冰冰偿还借款本金160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毛冰冰抗辩理由,因其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冰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阳阳借款160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毛冰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奕

审判员 董亚楠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淑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