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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814号

刘进平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刘进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814号罪犯刘进平,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南川法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进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共同将抢劫的赃款2800元退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刘进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刘进平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且判决判处的罚金已缴纳、赃款已退还被害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进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游欣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