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788号罪犯王毓云,男,1972年8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綦法刑初字第0069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毓云犯抢劫罪、抢夺罪,原犯抢劫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王毓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毓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考核期内违规使用剪刀等违规行为被扣4分、判处罚金未缴纳、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毓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