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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230号之一

陈胜友与刘坤其他案由纠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胜友,刘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胜友,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中路。被执行人刘坤,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泉区苏集镇齐营行政村刘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刘坤银行存款76420元。

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340017120080525053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占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