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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执13号

张新正与袁石卫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新正,袁石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正,女,汉族。被执行人袁石卫,男,汉族,1987-3-2日生。张新正与袁石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石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新正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袁石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新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石卫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新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连帝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