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545号
原告:高建,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代理人:邹正来,桐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姜亚林,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高建诉被告姜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姜亚林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
审 判 长 王文忠
审 判 员 郎 祎
人民陪审员 李志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