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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586号

李新华诉许湘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新华,许湘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华被执行人许湘林申请执行人李新华与被执行人许湘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浏民初字第0183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许湘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湘林履行给付申请人李新华赔偿款等损失共计17814元,但被执行人许湘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湘林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许湘林的银行存款178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