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306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被告李桂生,农民,住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昌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