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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民终2298号

王卫东、刘书军与黄雅洁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卫东,刘书军,黄雅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终2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卫东,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石嘴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军,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石嘴山市。王卫东、刘书军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娟,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雅洁,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锦,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昕,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卫东、刘书军因与被上诉人黄雅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5民初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宁夏聚宝典当有限公司偿还的1818000元本金中是否包含转入被上诉人黄雅洁账户的680000元,原审法院对此没有查清,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5民初6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卫东、刘书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宁林

审判员  徐玉芳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