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终2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卫东,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石嘴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军,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石嘴山市。王卫东、刘书军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娟,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雅洁,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锦,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昕,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卫东、刘书军因与被上诉人黄雅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5民初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宁夏聚宝典当有限公司偿还的1818000元本金中是否包含转入被上诉人黄雅洁账户的680000元,原审法院对此没有查清,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5民初6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卫东、刘书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宁林
审判员 徐玉芳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