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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594号

梁跃平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594号罪犯梁某某,男,1974年3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叙浦县,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酉法刑初字第00291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共同退赔犯罪所得赃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责令共同退赔犯罪所得赃物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庞志红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