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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恢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孙树志关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有限公司,孙树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执行案件结案用)(2016)鲁1402执恢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国军,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孙树志,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东光县连镇孙家寺村。上列当事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7)德城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树志(2016)鲁1402执恢字第55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执行员  刘士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