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725号
原告:黄辉。
委托代理人:段利明,朱晓纯,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毅佳。
被告:李莉。
委托代理人:黄夏芳,浙江双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辉诉被告吴毅佳、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辉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毅佳、李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49元,减半收取2574.5元,由原告黄辉负担。
审 判 长 熊俊丽
人民陪审员 沈珍珠
人民陪审员 许兰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