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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333号

王某与姚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姚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333号

原告:王某

被告:姚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徐爱群

审 判 员  刘家友

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发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