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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恢53号

申请人高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圣世华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春,延安圣世华石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高春,男,汉族,1977年7月2日出生,无业,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被执行人延安圣世华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姚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师世海,系该公司总经理。高春申请执行延安圣世华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区劳仲字(2015)第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安圣世华石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案件款4800元,申请执行人高春于2016年2月4日将案件款全部领取,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宝区劳仲字(2015)第6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