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高春,男,汉族,1977年7月2日出生,无业,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被执行人延安圣世华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姚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师世海,系该公司总经理。高春申请执行延安圣世华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区劳仲字(2015)第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安圣世华石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案件款4800元,申请执行人高春于2016年2月4日将案件款全部领取,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宝区劳仲字(2015)第6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