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926号
原告:孙金财。
被告:吴克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财与被告吴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金财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屠超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黄春玲 微信公众号“”
孙金财与吴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926号
原告:孙金财。
被告:吴克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财与被告吴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金财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屠超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黄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