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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926号

孙金财与吴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金财,吴克会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926号

原告:孙金财。

被告:吴克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财与被告吴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金财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屠超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黄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