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执字第545号

李一臣与吉木萨尔县城镇皓翔保温建材厂、吉木萨尔县二工镇全成砖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一臣,吉木萨尔县城镇皓翔保温建材厂,吉木萨尔县二工镇全成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545号

申请执行人:李一臣,男,汉族,1984年10月出生。

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城镇皓翔保温建材厂。

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二工镇全成砖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一臣与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城镇皓翔保温建材厂、吉木萨尔县二工镇全成砖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李一臣于2016年2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木萨尔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吉证字第1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生明

代理

审判员  蔡 辰

代理

审判员  哨依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