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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551号

高建与黄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建,黄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551号

原告:高建,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代理人:邹正来,桐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黄王中,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高建诉被告黄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黄王中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

审 判 长  王文忠

审 判 员  郎 祎

人民陪审员  黄胡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