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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中法执字第95-1号

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园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卫国、息县海虹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园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卫国、息县海虹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园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息县海虹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李卫国在各商业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没有存款。且已将两被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园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信中法执字第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陈鸿飞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坤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