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6237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乔。委托代理人郑慧,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彬。被执行人王少均。申请执行人刘小乔与被执行人王彬、王少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9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彬偿还借款本金27.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7.6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8日按月利率2%计算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王少均对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王彬、王少均在工行、农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王少均名下登记有车牌号浙C×××××东南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裁定查封,因车辆实物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置。被执行人王彬名下登记有浙C×××××、浙C×××××、浙C×××××普通二轮摩托车,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彬、王少均进行布控,2016年2月6日,王彬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王彬、王少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回执、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拘留所送达回证、执行决定书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彬、王少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62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林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赵超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