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镇执字第223号
申请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胡忠山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胡忠山一案,本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3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2015)镇民二初字第313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庆国 搜索“”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忠山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镇执字第223号
申请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胡忠山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胡忠山一案,本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3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2015)镇民二初字第313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庆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