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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920号

920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920号原告李某某,女,蒙古族。被告林某某,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燕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