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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695号

徐某与牛某甲、牛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徐某,牛某甲,牛某乙,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695号

原告:徐某。

被告:牛某甲。

被告:牛某乙,系牛某甲父亲。

被告:李某,系牛某甲母亲。本院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牛某甲、牛某乙、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卫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明见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