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695号
原告:徐某。
被告:牛某甲。
被告:牛某乙,系牛某甲父亲。
被告:李某,系牛某甲母亲。本院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牛某甲、牛某乙、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卫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明见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