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20号
原告:胡现朝,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南和县。
被告:肖进广,男,1993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南和县。
被告:郑军的,男,1957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南和县。
被告:郑列勾,男,1967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南和县。
原告胡现朝诉被告肖进广、郑军的、郑列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胡现朝诉被告肖进广、郑军的、郑列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石玉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