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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120号

胡现朝与肖进广、郑军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胡现朝,肖进广,郑军的,郑列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20号

原告:胡现朝,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南和县。

被告:肖进广,男,1993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南和县。

被告:郑军的,男,1957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南和县。

被告:郑列勾,男,1967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南和县。

原告胡现朝诉被告肖进广、郑军的、郑列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胡现朝诉被告肖进广、郑军的、郑列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石玉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