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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895号

陈广敏与张西峰、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西峰,张艳,陈广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西峰,男,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广敏,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西峰、张艳与被上诉人陈广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广敏于2015年2月4日向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西峰偿还借款及利息,张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民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张西峰、张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2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西峰、张艳,及张西峰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华,被上诉人陈广敏之委托代理人刘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张西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涉案款项与张西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关联,公安机关的立案查处结果可能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

审判员  张月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