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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3216号

刘波诉戴洋洋浏阳市集里山海盛宴酒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波,戴洋洋,浏阳市集里山海盛宴酒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3216号申请执行人刘波被执行人戴洋洋被执行人浏阳市集里山海盛宴酒楼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戴洋洋、浏阳市集里山海盛宴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312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戴洋洋、浏阳市集里山海盛宴酒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洋洋、浏阳市集里山海盛宴酒楼履行给付申请人刘波赔偿款等损失共计12000元,但被执行人戴洋洋、浏阳市集里山海盛宴酒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戴洋洋、浏阳市集里山海盛宴酒楼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戴洋洋、浏阳市集里山海盛宴酒楼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