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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2466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辛景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辛景艳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龙泉,行长。

被执行人:辛景艳,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辛景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辛景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小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大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