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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061号

黄辉与吴毅佳、李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黄辉,吴毅佳,李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061号

原告:黄辉。

委托代理人:段利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纯,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毅佳。

被告:李莉。

委托代理人:黄夏芳,浙江双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辉诉被告吴毅佳、李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辉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3元,减半收取1201.5元,由原告黄辉负担。

审 判 长  胡雁翔

人民陪审员  沈芬芳

人民陪审员  章 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