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061号
原告:黄辉。
委托代理人:段利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纯,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毅佳。
被告:李莉。
委托代理人:黄夏芳,浙江双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辉诉被告吴毅佳、李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辉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3元,减半收取1201.5元,由原告黄辉负担。
审 判 长 胡雁翔
人民陪审员 沈芬芳
人民陪审员 章 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