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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2752-1号

董占胜与张宏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占胜,张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752-1号

申请执行人:董占胜,男,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张宏义,男,汉族,农民。申请人董占胜与张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宏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宏义履行(2014)阿鲁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宏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宏义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绍根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宏义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绍根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哈斯巴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志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