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35号原告王浦活鸡活鱼水产经销部,地址天祝县华藏寺镇农贸市场。经营者王全红,天祝县某某镇人。被告王福军,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浦活鸡活鱼水产经销部诉被告王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以双方已在庭外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视为对自己起诉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浦活鸡活鱼水产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浦活鸡活鱼水产经销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昝金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文忠 关注公众号“”